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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特电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年报问讯函回复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30   点击量:492

    江特电机: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年报问讯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76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临 2015-033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4 年年报问讯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 年 3 月 17 日,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报的问讯函》(中

    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 8 号),经公司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请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围绕公司的经营状况,遵

    循重要性原则,列示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重

    大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答复:

    (一)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风险如下:

    1、国家宏观经济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公司电机产业中的起重冶金电机、高压电机、防爆电机等产品所面向的用户为

    房地产、钢铁、冶金、煤炭等周期性产业,矿产品面向的用户为陶瓷、玻璃等传统

    行业,均受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大。上述产品为公司主导产品,国家宏观经

    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将对公司未来发展产生较重大的影响。

    2、国家产业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中的稀土永磁电机和高效率高压电机是公司发展速度较快的产

    品,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0)232 号),可以获得财政补贴,列为公司营业外收入,若补贴政策停

    止或补贴标准下调,将对公司营业外收入产生影响,并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

    3、锂电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速度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近几年来,公司结合自身的资源优势建立了“矿产采选、锂电材料(锂云母制

    备碳酸锂、正极材料)、新能源客车、低速电动车”的锂电新能源产业链,目前产业

    布局工作已经完成,今后的主要工作是加快发展速度,尽快上规模、出效益。由于

    公司涉足锂电新能源行业时间不久,缺乏比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加上公司地处内陆,

    人才引进及留存相对困难,人才和管理将对公司锂电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

    影响。由于锂电新能源产业是公司未来发展的主要增量,该产业发展速度的快慢将

    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二)公司已经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1、通过技术优化、降低成本、强化营销策略等措施,不断提高起重冶金电机、

    高压电机、防爆电机、风电配套电机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市场份额。

    2、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步伐,重点发展稀土永磁电机、智能电机等产品,提高该

    产品在电机产业的比重。

    3、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特别是资金管理,通过用活临时闲置募集资金,减少财

    务费用,增加理财收益;扩大高效高压电机、稀土永磁电机销售量,增加国家节能

    惠民工程补贴款项。

    4、加大力度引进和培养人才。通过股权激励、提高薪酬待遇、提供产业平台等

    方式,采取多种激励手段吸引留住人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员工的归属感。

    二、本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达到 2706 万元,比期初增长 3.7

    倍。请你公司说明以下事项:(1)其他应收款大幅增长的原因;(2)与欠款方——

    “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发生 1536 万元代垫款的具体

    情况;(3)与欠款方——“赵卫东”自然人发生 645 万元资金拆借的原因;赵卫东

    是否在你公司任职,与你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资金拆借是否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4)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对外拆借资金

    的金额,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形,如有,请逐一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应金

    额,并说明是否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答复:

    (一) 其他应收款大幅增长的原因

    其他应收款大幅增长主要原因:1、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子公司宜春市新坊钽铌有

    限公司代股东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支付采矿权价款

    1536 万元。2、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西省江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宜丰县鑫源矿

    业有限公司(现为个人股东赵卫东)资金拆借本息合计 645 万元。

    (二) 与欠款方——“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发生

    1536 万元代垫款的具体情况

    1、“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为宜春市新坊钽铌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坊钽铌”)的股东,持有新坊钽铌 93%的股权。

    2、2011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

    资产的议案》,公司收购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持有的新坊

    钽铌 51%的股权,成为新坊钽铌的控股股东,“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劳动就业和社会

    保障服务站”仍持有新坊钽铌 42%的股权。

    3、2009 年 5 月 64 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

    办法》文件,要求对本省范围内的矿产征收探、采矿权价款,新坊钽铌公司根据文

    件规定及天易衡评报字(2012)第 0601 号计算的应缴采矿权价款为 1536 万元。2014

    年 9 月 11 日,新坊钽铌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支付了 1536 万元采矿权价款。

    4、由于该采矿权价款属于公司购买新坊钽铌股权时留下的遗留问题,在收购协

    议中,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已承诺解决所有遗留问题,

    考虑目前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资金压力问题,故由新

    坊钽铌先行代垫,列入其他应收款进行财务核算处理。

    (三) 与欠款方——“赵卫东”自然人发生 645 万元资金拆借的原因;赵卫东是

    否在你公司任职,与你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资金拆借是否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赵卫东为宜丰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矿业”,目前已经注销)

    的唯一股东,鑫源矿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省江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

    2、2011 年 8 月 22 日,公司与鑫源矿业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江特电机以 3200 万元受让鑫源矿业持有的“宜丰县茜坑锌多金属普查探矿权”80%

    的权益,鑫源矿业保留 20%的权益,由江特电机和鑫源矿业成立合资公司负责该探

    矿权的勘探、开采和开发,费用由合资公司按权益比例共同承担。

    3、2011 年 9 月 21 日,公司与鑫源矿业签订了《合资经营协议书》:双方以现

    金方式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江西省江鑫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其中公司出资 4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0%;宜丰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出资 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0%。后经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000 万元,股

    权比例不变。

    4、2011 年 8 月 22 日,鑫源矿业出具了《宜丰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赵

    卫东对“江西省宜丰县茜坑锌多金属矿普查”收益及费用的说明》,具体为:1)自本

    说明出具之日起,我公司同意按时承担“江西省宜丰县茜坑锌多金属矿普查”探矿

    权由该探矿权转变为采矿权后相应采矿权 20%的收益对应的所有勘探、开采费用(该

    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探矿区域内矿产的详勘及评估费用、探矿权转为采矿权费用

    及该探矿区域内矿藏开采等费用)。2)若本公司后续未能及时支付上述有关费用,贵

    公司可从本公司探矿权及采矿权中的收益将上述费用及该等费用应计收的资金占用

    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为:应支付的费用×自该费用应支付且未支付之日时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50%×资金占用天数)予以扣除,

    直至相应费用抵扣完毕。3)本公司股东赵卫东同意为上述费用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

    带责任。

    5、截止报告期末,鑫源矿业累计应承担的该探矿权勘探、探矿权转采矿权费用

    为 597 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50%收取的资金使用费 48 万元,合计本息

    645 万元;鑫源矿业由赵卫东个人出资设立,报告期内鑫源矿业已注销,所以由赵

    卫东承担上述费用。由于报告期内该矿尚未开采,还未产生效益,无法从收益中扣

    除该费用,故公司在财务处理时列为其它应收款。

    6、赵卫东未在公司任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任控股子公司江西省江鑫矿业发展有

    限公司的总经理。

    7、上述资金占用均为探矿权勘探费用、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办证费用、资金占用

    利息,费用的产生属于公司先行支付,再按权益比例和鑫源矿业及赵卫东的承诺计

    算得出的结果。公司对《宜丰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赵卫东对“江西省宜丰

    县茜坑锌多金属矿普查”收益及费用的说明》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13 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进行过公告。

    (四)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对外拆借资金的金额,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

    形,如有,请逐一说明具体情况及相应金额,并说明是否按照相关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对外拆借资金为 645 万元(含利息 48 万元),拆借对象为

    赵卫东,不存在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情况。向赵卫东拆借资金的具体情况在本次“回

    复二(三)”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履行了审批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江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 1200 万元无息

    资助,产生的费用为 0,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金额和信息披露额度。

    特此公告。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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